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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江夏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孙志浩发布时间:2023-12-27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建江夏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工作合法、规范和科学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福建江夏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为学校教育事业募集、管理和运作社会捐赠财产并提供公益服务的平台。学校所有捐赠收入应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

第二章  财务资产管理体制

第三条 基金会作为福建江夏学院多元化筹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接受社会公益捐赠的窗口,围绕学校办学目标开展活动,通过筹资、投资等方式为福建江夏学院办学活动提供经费等支持。

第四条 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请福建江夏学院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条 基金会会计人员的配备与会计核算业务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负责。会计岗位、出纳岗位和投资岗位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基金会财务工作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并接受学校和学校计划财务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基金会非现金资产管理业务及其人员配备由福建江夏学院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负责,并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做好登记和管理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八条 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根据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财务会计核算

第九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会计年度为每年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采用借贷记账法,资金募集和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物资、工程及服务的采购参照福建江夏学院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基金会开设独立、合法的银行账户。所有捐赠资金均应及时、足额纳入基金会银行账户,统一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按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和辅助账。各种账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汇总记账凭证登记入账,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每月按时结账,定期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金额,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秘书处会同财务人员负责编制基金会年度预算,提交理事会审定。

第十四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负责编制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等相关会计报表和报表说明、附注。

第十五条 做好会计资料的归档工作,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各学院、各单位的所有捐赠收入必须进入基金会。基金会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捐赠收入是指基金会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投资收益是指基金会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三)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十七条 接受捐赠必须签订捐赠协议,协议书应由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甲方为捐赠方,乙方为校基金会,协议书须交财务一份。协议书须附上捐赠方的资料及联络方式。

第十八条 基金会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按规定加强对固定资产、捐赠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管理。所有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基金会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对受赠资金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根据捐赠协议,留本基金在基金会进行资金运作的,基金会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基金会接受的现金捐赠,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基金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捐赠,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或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入帐。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在本办法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则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应当在其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计量。         

第二十二条 接受捐赠资产属于无形资产,如货币资金、金融产品(如股票、债券、基金等)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接受捐赠资产属于实物资产,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向学校有关部门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专用账户后,对指定用途的捐赠,按项目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捐赠人有捐赠意愿的转入指定项目进行管理,若捐赠人没有注明意愿的则按照非限定性资产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资产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资助教学、研究设施及校园环境改善项目;

(二)资助贫困教职工和贫困学生,奖励优秀教职工和优秀学生项目;

(三)资助学生综合素质拓展活动项目。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资助福建江夏学院的项目,使用时可转至福建江夏学院账户进行明细核算。福建江夏学院对于基金会转来的资助项目,应当单独设置项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九条 业务活动成本(公益事业支出)主要核算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限定性捐赠的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凡协议中已列明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非限定性捐赠的项目由校基金会统一管理,按以下原则报理事会批准后,秘书处按有关规定执行,适当用于公益开支。必要时,理事会可采用通讯形式表决。

(一)直接捐赠给学校的捐赠款,全部作为校基金会基金。

(二)指定捐赠给校内各单位的捐赠款,但无指定用途的,须根据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编制预算。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三十条 管理费用(行政办公支出)主要核算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捐赠协议中约定可从捐赠收入中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列支。管理费用比例按相关协议确定,协议没有明确的,可按当年获得捐赠金额的2%计提,实行据实、限额报销制度。

因接受捐赠设备物资或变卖受赠设备物资而发生的运输差旅费、招待费、人员劳务费等,因接受捐赠设备物资而发生的原则上由接受捐赠部门承担;因变卖受赠设备物资而发生的在设备物资变卖收入中开支,不足部分,由原接受捐赠部门承担。

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学校有薪金收入的,不得再从基金会取得收入。

基金会的管理费用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累计支出不得超出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一条 筹资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举办的募资活动费、印刷费和宣传资料费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第三十二条 其他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基金会列支的费用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的,而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业务活动,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期末基金会应当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

第三十五条 费用支出的审批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笔支出都合法、合规。费用支出程序严格按照《福建江夏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要加强对基金的管理,按照积极、合法、安全、增值的原则运作基金,实现保值增值。秘书处负责提出基金投资方案,须经理事会批准后,严格按方案执行。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捐赠人对于其捐赠款投资有限制性意见的,基金会不能违背捐赠人意愿开展投资活动。基金会应保持资金的流动性,投资活动不得影响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基金会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条 限定性及非限定性捐赠收支均由基金会监事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赠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赠协议规定的情况,监事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人及理事会进行裁决。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基金会监事、学校有权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追踪问效。基金会根据协议,应定期向捐赠人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务进行审计,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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