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使用和管理,加强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基金会法人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指社团组织机构代码和社团组织法人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二条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保管,并指定专人管理使用。
第三条证书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损毁、出借、转让、出租证书。
第四条证书上所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或有效期将近时,应当及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更换。
第五条使用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时,需做好相应使用情况登记和审批。
第六条本办法由福建江夏学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