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福建江夏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项目管理,维护服务对象(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重要作用,确保基金会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福建江夏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捐赠项目,是指以尊重捐赠方的意愿为前提,以符合《章程》为准则,涵盖纳入基金会的非限定性基金项目(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项目)和限定性基金项目(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项目)。主要包括:
(一)资助教学、研究设施及校园环境改善项目;
(二)资助贫困教职工和贫困学生,奖励优秀教职工和优秀学生项目;
(三)资助学生综合素质拓展活动项目。
第三条 学院(部门)在争取社会捐赠和办理的过程中,应及时加强与基金会的沟通联系,接受工作指导。与捐赠方签署的协议应提前报基金会审核,参考捐赠协议范本与捐赠方签署协议,并按时提交基金会存档。
第四条 捐赠资金入账后,基金会向捐赠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颁发捐赠证书;根据协商一致原则,可举行设立基金仪式,发布相关信息。
第五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根据捐赠协议中约定的资金使用方向,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写《福建江夏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立项表》(见附件一,简称《立项表》),完成立项工作。
第六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由受益方向基金会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写《立项表》,完成立项工作。
(一)直接捐赠给学校的捐赠款,全部作为校基金会基金。
(二)指定捐赠给校内各单位的捐赠款,但无指定用途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填写《立项表》,完成立项工作。
第七条 捐赠项目立项后,项目的实施单位在使用捐赠款前,须按《福建江夏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向基金会提出用款申请,基金会将项目交由实施单位落实建设与实施,基金会对项目的执行进行管理监督。
第八条 捐赠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立项表》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并及时向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关的基金管理办法或成立专门项目组。
第十一条 基金会各项支出审批权限
(一)单笔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单位负责人审签,基金会秘书长、基金会理事长审核,统战部部长审批。
(二)单笔金额在5 万元(含)~10 万元,由党政联席(部务)会议研究决定。二级学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联合审签,基金会秘书长、基金会理事长审核,统战部部长审批。
(三)单笔支出金额在10万元(含)~50万元,由相关项目(业务)分管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二级学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联合或单位负责人审签,基金会秘书长、基金会理事长审核,统战部部长审批。
(四)单笔支出金额在50万元(含)~100万元,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二级学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联合或单位负责人审签,基金会秘书长、基金会理事长审核,统战部部长审批。
(五)单笔支出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由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二级学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联合或单位负责人审签,基金会秘书长、基金会理事长审核,统战部部长审批。
基金会各项支出审批应附相应会议纪要或记录、遴选、实施、验收等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捐赠项目的档案管理制度,捐赠项目的方案审核、执行、完成情况等均应建立完整档案。同时,向基金会提交《福建江夏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结项报告》(见附件二,简称《结项报告》)并及时向捐赠方进行反馈。
第十三条 捐赠鸣谢规定
(一)捐资价值1000元以下者,颁发福建江夏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电子《捐赠证书》。
(二)捐资价值1000元(含)~1万元,颁发福建江夏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证书》。
(三)捐资价值1万元(含)~10万元,颁发福建江夏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证书》和纪念水晶奖牌。
(四)捐资价值10万元(含)~50万元,颁发纪念银牌。
(五)捐资价值50万元(含)以上人民币者,颁发纪念金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江夏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