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福建江夏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扩大公开透明,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强化社会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福建江夏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基金会将遵循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主动公布除依法不予公布外应该公布的信息。
第四条基金会公开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公开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信息,应主动予以公布:
1. 基金会组织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等;
2. 基金会部分内部管理制度;
3.基金会联系方式;
4.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5.基金会主要公益活动项目信息;
6 基金会动态信息息或相关新闻;
7.其它允许公开的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六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布: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
(三)属于个人隐私;
(四)知识产权;
(五)阶段性信息或处于审议、处理过程的信息;
(六)内部工作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信息;
(八)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本基金会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七条基金会每年年度工作报告经福建省民政厅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福建省民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和基金会网站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八条未经审计的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对外公布。
第九条基金会应公布所开展的重大公益活动项目、概况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还应及时公布评审结果;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应公布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评估结果。
第三章信息公开途径
第十条建立并完善本基金会网站,在本基金会网站、福建江夏学院学主要媒体、福建省民政厅指定的媒体或其他主流媒体上公布属于主动公布范围的信息。
第十一条综合运用各类传媒途径进行信息公布,包括移动传媒、网络媒体、博客微博、电子邮件、短信、展板、出版物和专题活动等。
第十二条基金会秘书处和财务部协同建立捐赠人对捐款到款情况查询的有效反馈渠道。
第十三条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基金会秘书长负责组织领导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五条秘书处负责对基金会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公布工作;定期监测各部门负责管理并已经公布的信息;同时对已公布的信息做好妥善保管工作。
第十六条各岗位在岗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布;部门主管负责管理本部门产生的信息,提出信息公布建议,并经秘书处呈相关领导及秘书长审批,必要时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公布。
第十七条基金会秘书处享有信息披露的最终决定权,并对信息管理负责。
第十八条基金会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应,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福建江夏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