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基金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加强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冠有“福建江夏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福建江夏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字样的印章以及基金会理事长的私章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保密规
定,严格照章办事。
第三条印章的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以“福建江夏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福建江夏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名义对外报送的公文、统计报表以及签订捐赠协议、捐赠项目立项、捐赠款使用调拨申请等用印,须经福建江夏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长、基金会理事长审核,用印负责人审批。
第四条盖印人一般为印章保管人。如盖印人不在,可委托其他工作人员盖印。按以下要求规范使用印章:
(一)盖印人须征得用印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审查用印文件的内容、格式,确认无误后方可用印;
(二)严格执行特殊情况的用印纪律,如工作需要外带公章时,必须由用印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外借。
第五条印章保管人对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将印章放在桌上。保管人不在时必须把印章锁好,如有丢失要立即报失。
第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江夏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